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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属事业单位亳州市规划局(规划院)。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府授权区域的规划方案初步审查、“一书三证”实质性审核、规划设计条件的拟定、选址定点、配套费征收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分别由谯城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区管委会负责。
注: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