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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工程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仁寿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含厂房)、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将务工人员工资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仁寿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含厂房)、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第四条 县人社局是保障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劳动用工纠纷和务工人员工资投诉,并依法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及保证金的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受理、处理欠薪逃匿案件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诈骗犯罪的工资拖欠案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要告知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并张贴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同时抄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

施工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劳动合同台账制度、工资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及奖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保障制度、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务工人员权益工资卡和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卡,实行实名刷卡进场管理,并对务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实名培训。

施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招用之日起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中单位所持劳动合同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三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七条 实行工程款与工资分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日期,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单独设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每月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统一代发给务工人员本人。

第十条 县人社局在查处施工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案件时,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资支付举证责任,不举证或无法举证的,县人社局可以责令施工单位按照拖欠工资发生时同岗位同工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其赔偿金,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施工单位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县人社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支付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

第四章 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投标保证金均由县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建设领域的报建工程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由县住建局征收;工业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园区(乡镇)征收。其余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征收。

第十六条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按以下标准、时限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总投资的2%以现金形式足额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取得房屋预售前缴纳,其余的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缴纳。政府性工程建设单位无需缴纳现金,但要在开工之前到县财政局备案;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合同总价的5%缴纳,其中现金缴纳不得低于应缴金额50%,剩余部分可由担保公司出据担保函。为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提供担保函的担保公司应为依法成立并在住建厅备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并承诺就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施工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价的5%以现金形式足额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分包单位不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连带责任。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总投资是指工程建设总投资,包括场平、基础、主体、绿化、附属设施等,不包括土地和机器设备。建设领域报建工程项目总投资的具体标准分别由县住建局确定,工业项目总投资标准由所在的园区(乡镇)确定,其余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原缴纳的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已用于支付被拖欠、克扣的务工人员工资后,应当在10日内向原账户补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县财政局领取《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持县财政局出具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房屋预售许可手续。无县财政局开具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证明书》的,一律不得核发许可证。本办法实施前未竣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足额补缴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后主管部门方可允许其开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提供施工许可材料的复印件到县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认定后,按规定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先予划支,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划支:

(一)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垫资合同,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因未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或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四)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单位负拖欠工资的全责。当出现此类直接发包施工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时,建设单位应先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再向直接发包施工单位追偿支付款额。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认定后,可按规定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和履约(工程)保证金中先予划支,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支付:

(一)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其分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进行分包,出现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出现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造成承包人携款逃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第二十三条施工分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认定后,可按规定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支付:

(一)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进行分包出现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分包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出现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分包单位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造成班组长携款逃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第二十四条 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区、乡镇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报送上一季度已批准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同时县财政局向各职能部门通报一次保证金的缴纳、动用和退还情况,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按以下程序先行划支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

(一)务工人员因拖欠、克扣工资,向县人社局投诉,经县人社局调查认定施工单位有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由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联合下达《划支拖欠工资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二)经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区、乡镇等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施工单位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联合下达《划支拖欠工资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三)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不足部分由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区、乡镇等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施工单位支付,或从建设单位在应付工程款中支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后,方可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审定,并在施工场所公示15日后无异议再退还。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予退还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

(一)审查该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克扣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资拖欠、克扣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投诉举报的;

(四)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工资拖欠、克扣现象的。

第二十八条 县人社局在核实该工程项目没有拖欠工资行为或在处理该工程项目拖欠工资案件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收取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凭此证明到县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人社、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区、乡镇等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及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且未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行为,有权向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举报。

第三十一条 对有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县人社局要及时将该企业通报给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依法将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积极主动存入保证金、信誉良好的企业;对恶意拖欠、整改缓慢的企业,要予以曝光,营造有利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三十二条 对已被划支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原账户补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的,县财政局通报给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由其责令停工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由县人社局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三十四条 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不予开具《未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证明》。对没有经县人社局开具《未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证明书》和县财政局开具《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证明》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经办人员不得超越本规定,擅自发放施工许可证手续。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企业开工建设的工程,所发生的拖欠、克扣工资等引发群体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该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依法管理和使用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做到专款专用。对各职能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县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是指为该项目建设发放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的业主。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包括具备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单位主体资格,不属于施工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仁府办发〔201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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