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信息监测
处置建筑安全事故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预防为主的原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城市危旧房屋产权所有人、建设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辨识体系和监测制度,科学评估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程度,定人、定向、定时交叉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危险源的突显特征和事故征兆。
3.1.2 监测信息报告程序
通过危险源辨识体系获取危险源突显特征或事故征兆后,监测人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信息研判后,上报当地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人民政府。
公众了解、掌握的事故信息,可通过119、110、120等报警、急救电话或者其他途径报告。接警部门接受报告后迅速通报当地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事发地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人民政府对信息进行研判后,将研判结果分别上报上级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和同时上报。具体程序见图一。
3.2 预警预防行动
监测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当地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人民政府接到有关建筑安全事故监测信息后,应按照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要求抢险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力求控制事态发展,尽最大努力避免事故发生,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 预警支持系统
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值班室要掌握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所有成员的联系方式,以及上级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班电话,要指定专人值班和负责事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可能发生一般事故为一般(Ⅳ级)预警,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事故为较重(Ⅲ级)预警,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为严重(Ⅱ级)预警,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为特别严重(I级)预警,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特殊情况下,市建设部门可向本市人民政府提出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建筑安全事故预警信号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仁怀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发布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