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分级响应
4.1.1 事故等级标准
建筑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Ⅲ级)事故:死亡人数3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ⅡI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故:死亡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其他性质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4.1.2 事故快报系统、报告内容、形式和时限
事故快报系统:建设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和有关单位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的基础上,应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快报工作,明确联系方式(如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报市建筑应急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市建筑应急办通过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仁怀市建设局事故快报系统分别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遵义市局上报事故信息。
事故快报的基本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未掌握的情况应随后补报。
事故快报形式:事故快报应用传真方式报送,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资料。同时,要跟踪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事故快报时限: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快报应在事发后4小时内上报至市建筑应急指挥部。
4.1.3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建筑安全事故,启动市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较大(Ⅲ级)建筑安全事故,启动地遵义市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Ⅱ级)建筑安全事故,启动省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启动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级预案启动,下级预案应先行或同时启动。在下级预案启动,上级预案未启动的情况下,上级政府(部门)可视情况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了解事故具体情况。
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市建筑应急指挥部作为市政府处置建筑安全事故的专门指挥机构,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响应程序
4.2.1 报警。由事故发现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建设部门及公众协作,及时将事故有关信息按规定上报。具体报告程序见图一。可越级和同时上报。
4.2.2 接警。由市建筑应急办负责,建设部门以及110、119、120、122等报警、急救电话的主管部门协作,负责对事故信息进行研判,上报市建筑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4.2.3先期处置。在上级预案启动前或上级建筑应急指挥部处置力量未到达现场之前,事发地人民政府、建设部门、事故单位、社区组织需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人力、物力,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重大决策需征求专家意见,并请示市建筑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进展情况随时上报市建筑应急指挥部。
先期处置一般程序和措施:迅速查明事故情况;努力抢救受伤人员,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加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报告上级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保护事故现场。
图一 仁怀市建筑安全事故监测信息和事故快报程序图
110、119、120、等报警急救信息、重大危险源监测信息、事故发生信息 |
市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Ⅳ级) |
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响应 |
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
市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遵义市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Ⅲ级) |
遵义市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省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Ⅱ级) |
遵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
市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响应(Ⅰ级) |
遵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响应 |
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
4.2.4 预案启动。按照不同的信息来源,本预案按以下三种程序启动。
第一种程序:市建筑应急办接到下级单位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建筑应急办主任,对信息进行研判后,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提出预案启动建议,由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及上报上级建筑应急办。
第二种程序:市建筑应急办接到公众和有关部门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立即向建设部门核实,报告市建筑应急办主任,核实后,按照第一种程序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及上报上级建筑应急办。
第三种程序:市建筑应急办接到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报告市建筑应急指挥部领导,启动本预案。
4.2.5 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建筑应急办提出现场指挥部组成建议,经市建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同意后,在预案启动后1小时内通知现场指挥部组成部门和成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无法参加应急处置的,应委派人员参加。
4.2.6 应急处置。由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协作。应急处置程序:迅速查明、了解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落实工作任务;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的人力、物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控制事态。
4.2.7 应急结束。由现场指挥部会议决定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市建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同意,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转入后期处置阶段。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或建设部门应在2周内提交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事故现场紧急处置结束的一般条件或情况:引发事故的危险源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确保不会发生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所有事故波及人员均已得到清点;场内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并确保未授权人员不会进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已转化为社会公共援助;局面已无法控制和挽救的;其他必须结束的情况;不存在其他影响应急结束的因素。
4.2.8 后期处置。由事发地政府负责,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协作,开展恢复重建等工作。
4.3 通讯
4.3.1 市建筑应急办、指挥部成员单位设立值班电话。
4.3.2 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住宅电话作为备用联系方式,相关人员外出期间,移动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和可控性,严格控制进入危险地段的人数;现场指挥部必须设置在便于观察、指挥和比较安全的地段;严禁违章指挥;应急处置方案需征求专家或专业救援队伍现场负责人意见,避免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直接参与救援的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配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器具后,才能进入危险地段进行救援。
图二:仁怀市建筑安全事故响应程序
事故发生 |
接警 |
应急结束 |
事故信息研判 |
预案启动现场指挥部成立 |
现场应急处置 |
事态控制 |
申请增援 |
扩大应急 |
先期处置 |
后期处置 |
4.5 扩大应急
4.5.1 建筑安全事故涉及其他区域、行业的,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建筑安全事故信息要立即上报市建筑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建筑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启动相关预案作出联动响应,联合处置。
4.5.2 建筑安全事故涉及境外人员、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立即上报,由市建筑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邀请市外事办、市新闻中心、市旅游局等涉外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或启动其他相关预案联合处置。
4.5.3 当事态可能扩大或事态无法控制以及需要支援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应急建议,报市建筑应急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决定做出后,启动相关预案进行支援和控制事态。
4.6 人员的安全防护
由现场指挥部治安疏散组设立警戒线,实施交通管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地段,防止外来干扰,尽力保护现场人员安全。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社会动员由现场指挥部制定动员方案,经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同意,由现场指挥部治安疏散组具体实施。组织周边群众的撤离应做到决策果断、措施得力、撤离及时。
4.8 事故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由市建筑应急指挥部建筑专家组负责,建设、公安、安监、监察、工会、劳动等部门协作,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责任,评估事故后果,提供相关决策依据。
4.9 新闻报道
坚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按有关规定,由指挥部提出新闻报道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