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善后处置
5.1.1 人员安置
一般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建设部门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由事故单位负责,建设部门配合,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员安置方案,及时妥善地进行安置,维护社会稳定。
5.1.2 补偿
建筑安全事故处置期间,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要及时归还,征用的劳务和财产要给予补偿,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损毁的,应当给予赔偿。补偿和赔偿所需费用一般情况下由事故责任单位支付。
5.1.3 恢复重建
重大城市危旧房屋倒塌事故后的恢复重建,由建设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照统一规划,落实资金和技术保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2 社会救助
由事发地政府提出,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统一接收捐赠款物,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迅速将捐赠款物发放到需救助人员手中。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接受社会、捐赠者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3 保险
建筑业企业必须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鼓励专业救援组织、个人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承保公司开展现场查勘、理赔等工作;发生一般(Ⅳ级)、(Ⅱ级)、较大(Ⅲ级)、特别重大(Ⅰ级)建筑安全事故,承保公司启动快速理赔的“绿色通道”,承保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预付赔款,积极配合市建筑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属于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工伤、工亡待遇的核定和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工亡待遇的给付等工作。
5.4 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意见
一般(Ⅳ级)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安监局牵头,工会、监察、公安、建设等部门协作,依法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多数成员通过,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事故调查一般情况下应在90日内结案。
市建设局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和市全生产委员会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结案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事故原因等进行全市通报;总结经验教训;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