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体制的类型取决于某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类型,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集中统一型的价格管理体制
这种价格管理体制实行于高度集中统一的集权型经济管理体制的国家。我国1978年以前就属于这种类型。其特点是价格管理以行政管理方法为主,价格管理权集中于中央,国家直接规定和调整各种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它的优点是有利于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其缺点是生产经营者没有定价权,不利于发挥价格的宏观调控作用,整体经济机制的运行缺乏生气和活力,是一种比较僵化的价格管理体制。
(二)分散型的价格管理体制
这种类型的价格管理体制实行于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特点是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由市场主体协商议定,除少数商品的价格由国家进行一定的干预外,绝大部分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由生产经营者自主确定。国家对价格管理主要采取经济和法律手段实行间接调控。这种价格管理体制的优点是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直接受价值规律的支配,由市场供求关系自发调节,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有利于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缺点是价格变动幅度过大,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也容易造成社会劳动的浪费,给经济带来极大的损失。
(三)混合型价格管理体制
这种类型的价格管理体制介于集中统一型和分散型价格管理体制之间。其特点是多种价格形式并存,既有政府的统一定价,又有经营者自行确定的价格;在管理方法上,实行直接管理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方法,并采取多样化的价格管理手段。这种管理体制既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执行,又能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它克服了上述两种价格管理体制的弊端。同时又发扬了它们的优点。我国《价格法》中所规定的我国目前的价格管理体制就属于这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