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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历程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一)我国原有价格管理体制的特点与弊端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实行了一种与高度集权的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集中统一的价格管理体制,这种价格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价格的决策权和制定权集中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仅制定全国的价格管理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而且直接制定和调整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定价权很少,县级人民政府和商品生产者及经营者几乎无定价

(一)我国原有价格管理体制的特点与弊端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实行了一种与高度集权的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集中统一的价格管理体制,这种价格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价格的决策权和制定权集中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仅制定全国的价格管理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而且直接制定和调整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定价权很少,县级人民政府和商品生产者及经营者几乎无定价权。

2.价格管理形式单一,主要是国家定价形式。我国原有的价格管理体制,虽然也曾存在浮动价格和市场自由价格,但所占比重很小,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随着集市贸易的取消,基本上不存在自由价格,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直接制定,而且很少进行调整。

3.价格管理采用直接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国家对价格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凭借行政权力,对价格实行直接管理。很少按价值规律,运用经济杠杆,对价格实行间接调控。

我国原有的价格管理体制,虽然对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它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本身存在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不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企业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直接承担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是国民经济的细胞。社会主义经济有无活力取决于企业有元活力,因此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也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就必须使企业享有定价权,而原有的管理体制,不承认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不允许企业有定价权,这样就使企业无法利用价格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也就相应地失去了活力。

2.不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在旧的价格管理体制下国家把数以万计的商品纳入到计划价格的轨道,由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当市场供求状况发生变化或劳动生产率变化时,计划价格往往不能调整,从而使价格无法发挥其杠杆作用,更无法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

(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有计划地进行价格体制改革。其历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至1984年)。这一阶段价格改革的特点是调放结合,以调为主,即提高农副产品的价格,开放小商品的品种范围。经过这一阶段的价格改革,推进了我国价格结构的调整,使价格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第二阶段(1985年至1988年)。这一阶段价格改革由调放结合、以调为主转为以放为主。即除粮食、食用植物油的合同定购部分及棉花、烤烟、糖料等少数几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价格由国家制定外,绝大部分农产品价格放开,并放开了少数工业消费品价格。在这一阶段,由于宏观经济总量失衡,通货膨胀有所加剧,导致价格总水平上涨。

第三阶段(1989年至1991年)。价格改革进入以治理整顿为主的深化改革阶段。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出发,在加强对价格总水平控制的同时,以遏制通货膨胀为中心,放宽了价格调整的部分,这一阶段我国已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为主、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结构形式。

第四阶段(1992年以后)。价格改革进入以建立健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管理体制新阶段。这一阶段不仅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而且确定了直接管理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还加强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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