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1〕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3项准则,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从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6项准则在所有企业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两项准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四、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五、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六、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七、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八、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财 政 部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企业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