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即土地一级市场收入。
(二)转让、处置抵押或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收入。
(三)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即土地二级市场收入。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收入。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是指:按照政策规定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后,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补缴的土地差价款收入)。
(六)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出让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九)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金价款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