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并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
(十一)土地收入的收缴,通过“黑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和省级与市、县(市)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进行。为规范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应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保证金”专户,用于存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参与人交纳的保证金。具体收缴程序如下:
1、土地收入的确认。国土资源部门以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为依据,确认土地收入应缴金额,向缴款人开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
2、土地收入的结算。财政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栏次金额,依据相关政策,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结算清单》。
3、土地收入的收缴。由保证金转入的土地收入,财政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结算清单》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到当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龙江银行)办理缴款。代理银行将资金分别划入省级财政和当地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需缴款人补足部分,缴款人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补足缴款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结算清单》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当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代理银行将资金分别划入省级财政和当地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同时在《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收讫印鉴后返还缴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数额,缴款人在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后持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价款保证金票据和《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财政部门换领《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凭其第三联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十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各种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