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0年10月20日在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时鹏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9月29日,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伊春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此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条例征求了省人大农林委、城建环保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均没有提出合法性问题的意见。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创建小兴安岭腹地国家森林城市,伊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该条例,是城市绿化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实现了包括建制镇在内的城市规划区全覆盖,提出了打造“森林城市客厅”“全民绿化月”等具有伊春特色的理念和规定。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