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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程序指引依据原则

2022/07/16162 作者:佚名
导读:事务所合并应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进行。合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主要有:《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监督和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合伙会计师事务

事务所合并应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进行。合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主要有:《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监督和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等。

事务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吸收合并是指一家事务所吸收其他事务所加入本所,被吸收的事务所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事务所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事务所,合并各方解散。

事务所吸收某所专业人员,进而导致被吸收人员的事务所不符合法定条件清算注销时,如果吸收专业人员一方在变更审批申报材料、变更工商登记、变更执业许可登记时,其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本上表述为“合并”字样的,一般视同法律上的“合并”。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合并后事务所承继合并前事务所法律责任、且合并后事务所依此履行有关登记法定手续的,合并后事务所所作的不承继合并前各方事务所责任的内部约定,在法律上通常不能对抗第三人。

事务所合并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由董事会制定合并方案,由股东会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章程》规定,作出合并决议。

事务所合并方是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务所《合伙协议》的规定,作出合并决议。

大中型事务所合并,可选择特殊普通合伙或普通合伙形式,以形成跨地区总分事务所之间的质量控制责任机制和合伙人之间的风险责任约束。

事务所要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作出合并决策。通过合并,提高事务所的品牌价值,强化内部治理机制,优化人才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改善客户服务质量,拓展国际业务空间,使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价值得以充分体现。

事务所合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实施、权责明晰;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结合实际、积极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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