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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三章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022/07/1615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 (二)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

(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一)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二)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三)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第十一条 受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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