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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八章 业务工作底稿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 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第六十六条 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

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

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第六十六条 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第六十八条 除下列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六十九条 无论业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质,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针对业务工作底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控制,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使业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在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

(三)防止未经授权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四)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业务工作底稿。

第七十条 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业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

(一)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二)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对扫描复制件的索引和签字,归整到业务档案中;

(三)能够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第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业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

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第七十二条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对鉴证业务,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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