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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十章 记 录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各项要素的运行情况形成适当记录。 第九十一条 在确定记录的方式和内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分支机构的数量; (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记录的方式。 第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

第九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各项要素的运行情况形成适当记录。

第九十一条 在确定记录的方式和内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分支机构的数量;

(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记录的方式。

第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足以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质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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