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算的内容,《会计法》规定: (1)一切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 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5) 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 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等。会计法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最基本的标准和要求。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核算只有真实才能使会计工作发挥监督和提供信息的作用。同时,只有记载清楚,准确,一个不漏地完整地进行核算,并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手续,程序和方法进行核算,才能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及其可比 性。《会计法》以第11条至14条对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作了规定。首先规定会计事项发生时必须制定或取得原始凭证,做到收有凭、付有据,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依据,以防止“假帐真算”。同时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递送会计机构,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然后按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进行记帐。各单位还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实相符。然后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并要由有关人员签名盖章,以表负责。《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全面地体现了法律规范和业务规则有机结合。一方面既没有把一些具体业务规定写进法律之中,另一方面又没有脱离业务要求,而是经过高度概括和提炼,把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范,作为会计工作的行为准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