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世界各国会计管理体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集中与立法管理型:所谓集中与立法管理,是指政府积极参与会计活动的管理,这种管理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进行,而会计职业团体在会计活动的管理中不占主导地位,只起着协助政府管理会计活动的作用。
另一种是自我管理型: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政府对会计活动的干预较少,除某些必要的立法外,对会计活动的管理完全交给会计职业团体自行管理。法国和日本是集中与立法管理型的国家,英国、美国是自我管理型的国家,而德国的会计管理体制则主要倾向于立法管理。从趋势看,集中立法型国家在部分吸取“自我管理”的合理因素,而自我管理型的国家也在部分吸取集中立法的内容,双方的差异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