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消费结构与供给结构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一般来说,住房市场的消费需求结构制约供给结构,供给结构必须与消费需求结构相适应;而住房供给结构是否合理,也会制约消费结构的实现程度。只有当二者互相适应时才能顺利实现住宅市场的结构平衡。
根据上述一般原理,设置衡量住宅供给结构与消费结构合理度标准。
(一)住房供给的档次结构合理度标准
1.住房的品质档次结构要与居民的收入结构相适应。居民的收入是区分为不同层次的,收入的层次性决定了住房消费需求的层次性,从而要求住房的供给结构中的品质档次结构也要与此相适应。一般情况下,高收入户总是极少数,相应高档次住房不宜建设过多;中高和中等收入户占多数,相应普通商品住房应多建;中低收入户也占相当比重,相应要建设适合这类群体购买的经济适用型住房;至于低收入和最低收入户也是少数,主要供应政府提供财政补贴的廉租屋。对于一时买不起商品房的,则提倡租房入住,大力发展租赁市场。
2.每套住房的面积结构要与居民家庭的支付能力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在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下,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每套住房面积结构的合理度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大户型住宅宜少建;适量建设10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的住宅;多建10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的中户型住宅,鼓励建设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支付能力的70至9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小户型住宅。
3.住房的区域分布结构要与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相适应。随着城市中心地区土地使用的日趋饱和,住房供应的分布区域必然向市郊转移,目前大城市中居住郊区化的趋势已日益呈现出来。因此,交通、道路、给排水、供气、供电、通信、商铺、学校等配套设施也必须相应跟上,使之成为适宜居住地区。
(二)住房供给的价位结构合理度标准
1.住房供应的价位结构要与购房者的可承受能力相适应。即根据各类家庭的实际可支配收入,能购买相应价格档次的住房。一般来说,高价位住房不宜建设过多,关键是要把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买得起的相应价位住宅,作为主力房型,政府支持开发商建设房价相对较低的经济适用住房。
2.中低价位住房的供应量与中低收入群体以及旧区改造中动迁居民的需要量相适应。实践已经证明,多数动迁居民收入较低,能够承受的是中低价位住房,因此要视房源供应情况来确定旧区改造的规模和速度。如果房源不足,则要采取两方面措施求得平衡:一是加快中低价位住房建设,增加供应量;二是放慢旧区改造速度,减缓引致性需求。
3.住房价格的涨幅要与居民收入增长的幅度相适应。从长期来看住房价格呈现出上涨趋势,为要使供给的价位结构与需求结构相适应,必须把房价的涨幅控制在地区人均GDP增幅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以下,例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长10%,最理想的房价涨幅宜控制在5%左右,最高不得超过8%。
(三)住房供给结构超前性的合理度标准
住房消费需求结构是个动态概念,必然随着经济发展、收入增加、居住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演变,因此,住房供给结构也要适应住房消费结构的升级和演进而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国外经验数据一般要超前20年左右。衡量这种超前度的标准大体可定为:
1.住房供给结构的超前度要与居民收入结构的演进度相适应。居民收入随经济发展而普遍增加,收入结构中的高、中、低收入划分线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总的趋势是收入结构高级化升级,并呈橄榄形状态,两头小,中间大,中产阶层扩大,由此住房消费结构也随之升级。与收入结构高级化相适应,住房供给结构也要有适度的超前性,高价位、中高价位住房增加,中低价位住房逐步减少。
2.住房供应的品质结构、面积结构的超前度要与住房消费需求的发展方向相适应。随着社会发展,住房消费结构向着宽敞型、舒适型、享受型方向发展。与之相适应,住房供给的综合品质也会提高,高档房、中高档房的比重会有较大提高,而中低档次住房则会相应减少,比重下降。因此,目前的中低档次、中低价位商品住宅的建设和供应也要掌握一定的度,以免日后过于落后。
3.住房供给的区域结构的超前度要与居住郊区化发展相适应。由于城市中心区的有限性和城市郊区的宜住性,居住区向交通干道沿线的市郊扩散是必然趋势。适应这种趋势,要提前进行规划,加快建设市郊的快速交通干道和相应的基础设施,营造便捷的交通和良好的配套条件,为居住消费郊区化提供完备的服务。
以上论述偏重于定性的研究,具体实施时还要结合每一地区或城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