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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国土资发〔2011〕44号)等有关规定

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国土资发〔20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是指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项目。

第三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报省级核准、报部备案。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主要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林畜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并下设拆旧区复垦验收小组和建新区(含安置区和留用区)验收小组,对项目分别进行验收,根据验收情况经联合验收组汇总后给予反馈,并形成正式的书面验收意见。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拆旧复垦实施情况。

1.复垦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现场查看并将实施规划确定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竣工图及测量技术报告)进行对比、分析、核对。

2.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并与项目区复垦前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核对。

3.复垦地块耕地质量:地块平整度、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质量指标参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进行验收。

4.复垦地块管护措施: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或合同。

(二)建新安置区实施情况。

1.建新安置区的建设情况:根据实施规划和工作计划相关规定,按要求完成,验收组到现场进行对照查验,要求有安置名单。

2.建新安置区的安置情况:建新安置区选址是否符合实施规划,搬迁农户的房屋是否与协议约定的面积相同,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建筑行业的相关标准,配套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设计建设完成,运行是否正常,农民是否入住;农民自行修建的房屋选址是否符合实施规划,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实施规划确定的补贴、赔偿标准是否补偿到位;采用货币补偿安置的农民,是否按照实施规划确定的补贴、赔偿标准和协议足额领取了安置费用等。

(三)建新留用区情况。

建新留用区的建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是否与实施规划确定的一致,以及开发利用方向是否发生改变。

(四)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和土地经营权承包证书。

(五)资金使用监管情况。

是否建立项目资金专户,并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是否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资金是否按项目进度足额拨付,是否按规定范围内开支,是否进行资金审计等。

(六)档案管理情况。

是否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方法及步骤

(一)听取项目实施及任务完成情况汇报,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监理单位等接受验收组对有关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项目区实施完成情况,对拆旧复垦、建新安置的范围、面积、质量进行认定,对建新留用区的建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以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认定,听取项目区干部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档案资料。

(四)验收人员填写项目竣工验收审查表,并按审查项目内容逐项签字确认。

(五)验收组汇总有关检查验收意见后,反馈竣工验收情况。

(六)形成书面的竣工验收意见,镇(乡)级人民政府按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核准,省级评审通过并下达核准通知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一)文字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2.项目实施批准的相关文件;

3.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拆旧区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安置区用地及建新留用区供地情况;建新安置区和建新留用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实施挂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档案管理情况等);

4.镇(乡)对项目区的竣工初验报告;

5.拆旧地块复垦实施方案;

6.拆旧地块复垦施工协议或合同;

7.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文件;

8.拆旧地块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含新增耕地分析);

9.拆旧地块复垦耕地质量报告(农业部门认定意见),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10.复垦地块管护措施和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11.建新安置区实施方案及完成情况报告(附安置合同或协议、面积统计表及农民意见等);

12.建新安置区工程质量的有关证明文件;

13.建新留用区供地及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4.资金使用结算报告和资金审计报告;

15.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1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二)图件资料。

1.拆旧区、建新安置区和留用区实施前后的勘测定界图(标注每个拆旧地块拐点坐标,拆旧地块可单独成图,相邻的拆旧地块也可在同一张图上体现),比例尺1:500或1:1000;对散户竣工图由乡镇自行测量并绘制竣工图,对在测量前进行规划测量的地块,由设计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2.项目区位置图(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3.项目区竣工验收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4.项目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八条 其他

(一)建新区(含安置区和留用区)总规模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周转指标,拆旧区复垦总规模应大于或等于上级下达的周转指标。

(二)建新留用区面积必须等于上级下达的周转指标减去建新安置区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应等于拆旧区复垦后的耕地面积减去建新区(含安置区和留用区)占用耕地面积。

(四)项目通过“拆旧建新”节约的建设用地,应预留一定比例作为建新安置区的发展用地。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实际操作情况作进一步修订,并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林畜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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