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维修基金的依据。依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维修基金来源。一是县财政每年下拨的年度维修基金;二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中核定的维修费和折旧费。
第三条 维修基金管理。县财政下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维修基金,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由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取,由县水务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村、按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设专账,实行“专户储存、指导管理、专款专用”。各饮水工程积累的维修基金原则上用于各个工程,不得调剂使用。
第四条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凡按照规定正常管理,及时足额交纳水费,提取维修费和折旧费的,均列入县财政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给予工程维修补助。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和原则为“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不提费、不使用,不交差、不调剂”。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不得动用各种维修基金。
第五条 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县水务局归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合理收费,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的规范化管理。对维修费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的小型维修,由村委、受益群众或者各宗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协会负责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在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中列支,保证农村居民正常用水需求。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村委、受益群众代表或供水协会向所在镇政府申报,镇政府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做出维修预算,审批后运用县财政维修基金给予维修费用50%的补助。
第六条 应急情况处理。对应急维修项目,可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按比例予以补助。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监督与审计。为确保管理、使用好工程维修基金,县水务局会同审计部门于每年3月中旬,集中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维修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做出检查报告,并抄送县财政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