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职责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确保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于2009年6月出台了《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责任,落实工程管理主体,促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根据省、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现状,现就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在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一)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郑中化(副县长)
副组长:李协湖(县府办副主任)
郭达华(县水利局局长)
成 员:冯庆洲(县财政局)
黄伟棋(县发展和改革局)
李友初(县卫生局)
朱沛爽(县环保和建设局)
胡可铺(县教育局)
范炳锡(县政府法制局)
张邦利(县广播电视台)
范秀永(县水利局)
缪树坚(县水利局)
谭庆忠(县水利局)
何 昊(高岗镇)
范辉煌(迳头镇)
丘韶文(水头镇)
陈发兴(石角镇)
钟元武(汤塘镇)
陈耀忠(龙山镇)
(二)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部门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安全运行。
二、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部门的关系,按县领导的指示,组织召开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会议。
(二)县政府法制局:审查、修改各成员单位、部门报送县政府制订出台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涉及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协调各成员单位、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
(三)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专帐,做好推进农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资金计划。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监督工作;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核定机制;审批、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并监管水厂是否合理、合法收取水费。
(五)县环保和建设局:实施《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全县范围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进行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负责对饮用水源地制订环境保护措施。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做到:加强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保护,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从而优化供水布局。
(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用地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周边用地,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
(七)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经营、维护和服务体系进行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水资源合理配置工作,维护水体自净能力,会同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八)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九)县林业局: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佛冈县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责任单位。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运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镇级水质检验室的建设及日常有关工作的培训;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进行监督、监测,做好各种检测及定期检验工作;利用电视、电台、报纸或政府网络等新闻媒体上,把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情况及时向全县人民公布。
(十一)县教育局:负责宣传、教育、发动中小学生进行《水法》及环境保护知识学习,自觉保护水环境。
(十二)县交通局、县公路局: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事件处理的交通保障预案,并做好应急事件的交通调配和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地方交通、公路部门运力,做好物资、人员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十三)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法规、政策进行宣传,大力推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示范作用和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氛围。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情况的公布工作。
(十四)南方电网公司佛冈分公司:负责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落实各种优惠政策。按照《清远市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通知》 (清府〔2009〕43号),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电价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
(十五)各镇政府:必须成立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各项具体工作,解决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如实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行政村的用水协会运行管理的具体行为,并指导用水户协会制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管理机制、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十六)各行政村:必须成立行政村用水户协会,通过“一事一议”制度,认真制定用水管理办法。在镇政府的监督下,由村用水户协会研究确定工程建后管理模式,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确认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并监督制定长效运行机制及工程管护制度,合理确定水价,实现良性循环,滚动发展。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所肩负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制止各种违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行为。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