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农〔2011〕214号)、《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指南〉的通知》(佛府办〔2011〕49号)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主要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包括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奖补,适当向农村新社区和公共服务中心拓展。村外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不得向村民筹资筹劳。对于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农村公益性项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第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方式。
(一)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由村委组织实施。
(二)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会同村两委统一组织实施。
(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必须依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公开招标。
(四)一般性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镇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规划设计;对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涵洞、桥梁、水利设施、文化活动场室等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建及出具规划设计方案,并聘请工程监理。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县政府文件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项目招标前,各镇、村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5人以上单数),成员包括招标人、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人员、镇分管领导、村民代表等。
(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开招标预备会:
1.明确招标人、内容、要求、范围和期限;
2.讨论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资格;
3.确定招标工作议程及时间安排(报名条件和截止日期,招标的具体日期、时间、地点);
4.组建评标小组(5人以上单数),也可根据情况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担任;
5.拟定招标采用的招标方式及评标、定标办法;
6.编制标底,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如采用无标底招标,投标人数应不少于3家);
7.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
(三)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一般可在镇、村政务公开栏内发布。也可选择在《佛冈报》或佛冈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报名办法等事项。
(四)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事项。
(五)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在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确定入围单位。(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可采用招标人选择和随机抽签相结合的办法。即经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较多,则按照事先确定的投标入围单位数量(不少于3家),由招标人从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择优推荐确定数量的1/3(四舍五入)为正式入围单位,其余2/3从剩余的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签产生。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后的最终结果应及时通知各投标单位。
2.确定投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及时向投标入围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明确告之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采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件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内容、招标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3.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向投标单位收取必要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应超过投标总价的2%)。
(六)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安排投标单位勘察现场,介绍有关情况,解答疑点。
(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回应,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八)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做好接收工作,按照规定程序签收、保存,但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应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评标由事先组建的评标小组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按程序进行评标。
(三)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报告须有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标结果当场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布,同时还应将中标结果在镇、村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两个工作日以上。但考虑招标项目一般标额不大,标的广泛,对中标人的确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目标法。即投标前规定求高标或求低标后,根据投标者自行写的标书,符合标额的中标,如遇标额相同等有多人中标的应用协商或抽签方式,进一步确定中标人选。
2.平标法。即以投标者的平均数的接近额为中标对象。
3.复合法。即以投标者的投标额和招标领导小组的注标额,按百分比作均衡,产生新标额,以接近新标额的为中标对象。
(四)确定中标对象并经公示后,应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收回招标时发放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起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依照统一、规范的格式,明确招标项目的内容、质量要求、施工期限、承包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监督责任等具体规定。合同签定后应与招投标文件及相应资料一并整理成册,及时归档备案。合同履行完毕后,无特殊情况的,应当按中标价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参与招标投标等相关参与人属中共党员的,如违反党纪,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具体落实,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