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办〔2009〕246号
印发佛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全面提升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教育部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09〕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目标、任务和范围
目标。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以及继续对校舍危房进行改造,全面提高我市学校综合防灾能力,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各种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全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全面提高校舍的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拆除或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校舍,拆除或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危房校舍,消除安全隐患。此外,继续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和校舍危房改造工程。
范围。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实施时间和步骤
按照2009年完成3年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的总体进度要求,制订我市校舍安全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具体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7月前,我市已对中小学校舍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2009年8月至10月底,各区全面开展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组织工作。完成制订对每幢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的处理方案,汇总形成全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计划,于11月上旬报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着手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2009年11月至2011年5月,根据制定的实施计划,各区全面开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实施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完成一批,验收一批。
第四阶段,2011年6月开始,对全市校舍安全工程进行总验收,年底迎接省的总体验收考核。
资金安排
公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所管辖的一级政府负责筹措。民办、外资、企(事)业所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主要工作环节
(一)组织领导。中小学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担任组长的佛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区领导担任组长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各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
(二)校舍排查鉴定。各区人民政府要在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舍基本情况摸底的基础上,组织教育、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地震等部门成立校舍安全排查队伍,对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进行逐一排查,并形成排查结论,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对校舍场址,要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对校舍建筑,要提出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不得遗漏任何一所中小学、任何一幢校舍。专业部门参加排查的人员应是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明确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凡是没有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的校舍,凡是建筑管理基础资料缺漏严重、无法反映抗震设防级别,或建设程序不合规范的学校,都需要进行检测鉴定。各区要将排查鉴定的结果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通报。当前,各区要迅速行动,认真部署,按有关要求切实开展校舍的排查和鉴定工作,并确保在10月底完成,为下一步规划和实施改造工程争取主动,为3年完成校舍安全工程赢得时间。
(三)规划与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2011年底前完成我市校舍安全工程的总体进度要求,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确保切实可行。要将实施时间主要安排在2010年,并妥善处理好工程实施与教学的关系,尽量避免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要严格执行《全国中小学校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及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和其它校舍安全的相关规定,对灾害易发地区校舍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估,需迁移避险的要实行避险;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要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D级危房必须坚决拆除,不再使用。有关单位在校舍设计时要注意落实防震减灾措施;建设部门在对设计文件审查时,要结合项目功能及地方的防灾特点严格把关。要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加强校舍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消除。
(四)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相关责任人要落实好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并加强管理。公办学校要准确核实工程投资规模,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专项资金2009年至2011年度要优先安排用于校舍安全工程。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纳入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专项资金管理, 与其它经费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校舍安全工程不得向群众集资,不得造成新的教育欠债。不得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各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关于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管理使用的办法。
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均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且有浮动的,一律按低限收费;属于市场定价的,通过服务双方协商予以适当减收或免收。要做好对工程实施相关收费的减免工作,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建设、发展改革、教育等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鉴定评估、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都必须具备规定资质。坚持先报批后建设,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设计标准和建筑规范,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经得住灾害的考验,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严格执行安全规范,确保施工安全,决不能因为赶进度而忽视安全管理,出现安全事故。坚持公开透明,把校舍安全工程作为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正、合理、高效的监管机制,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各区应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保障制度,进一步明晰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具体责任。
(六)完善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在今年(2009年)校舍基本情况摸底的基础上,各区要结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完善我市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中小学校舍信息。要将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后,及时录入或更新校舍档案信息作为制度固定下来。
(七)加强汇报与协调沟通。要认真执行周报、月报制度,严格按规定时间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从2009年9月起,各区校安办要在每周一上午11时前采用《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月报表》将本区上周工作进展的有关数据发至市校安办的电子邮箱,同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市校安办,并于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校安办报告本区上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区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部门之间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各区之间的交流沟通,及时反映情况、总结经验,解决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在今年(2009年)年底按照完成总工作量30%的指标,对各区校舍安全工程进行年度验收考核。
工作职责
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按要求完成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教育部门要把校舍安全工程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要把校舍安全工程与薄弱学校改造、学校布局调整、“十一五”规划的实施结合起来,全面提升我市中小学的学校规划、校园安全和校舍质量水平。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项目立项管理,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
财政部门要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资金,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做好工程预算、结算资金的审核工作。
规划部门要做好学校建设规划、校舍搬迁建设选址、改造方案的审批。
建设部门要在校舍排查鉴定、改造方案制定、工程施工和质量监管等方面加强指导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调查处理。
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要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校舍安全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校舍安全工程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其分管工作负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办学责任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要求完成所负责学校的排查鉴定工作和校舍安全工程。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而不进行维修加固、迁移避险,或在本工程实施中玩忽职守、出现质量、安全和其它责任事故的,根据国办发〔2009〕34号文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则
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的具体工作依据,执行《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及相关条款。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