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拟订本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区级和审批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并负责审核和报批;参与区域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含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审核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核发跨区及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
(四)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承担上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五)负责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机构业绩结果进行备案;承担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拟订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组织或指导闲置用地处置工作;拟订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储备、供应政策;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年度计划和全市土地出让金标准;负责办理一级土地市场的出让、租赁审批,并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交易行为。
(七)负责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储量监管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调处采矿争议、纠纷。
(八)负责测绘管理以及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测绘行业发展规划和公共技术标准,审核财政性资金测绘项目,负责基础测绘、地籍测绘以及用地测量、规划定线与检测测量等城乡规划勘察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成果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组织实施金土工程等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十)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和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的核验、鉴定、接收、保管和开发利用。
(十一)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实施市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指导、监督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协助上级开展地质勘查管理。
(十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执法监察,调查处理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和办理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有关行政处罚、听证、复议、应诉等相关法律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