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政府采购原则,加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的评标活动,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评标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佛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原则。
第四条 招标人负责评标活动全过程的组织工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正常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结果。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及时查处评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