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和具备评委资格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委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委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评委成员是同等的表决权。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由招标人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确认的专家库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技术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或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及时更换。曾因在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担任评委成员。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独立评标工作,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或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客观、公正和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评标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