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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政府集中采购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评标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评标前讨论通过的评标细则实施方案,对所有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程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所有投标文件后,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按评标结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评标前讨论通过的评标细则实施方案,对所有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程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所有投标文件后,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按评标结果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表达不清的地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但投标人作出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项目的采购预算,而采购人又不能支付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四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补证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予否决全部投标,并向招标人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投标人少于3家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需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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