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标排序后,根据招标文件或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标结果应签名确认,如果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并签名确认。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一致意见的,可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评委成员多数相同意见来确定。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评标结果确定后,应予公告。公告期内投标人、采购人和有关部门没有异议,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选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是采购人的第一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否则,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交完整的招标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