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有责任解释投标人、采购人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评标质疑。因评标委员会解散后不能进行解释的,可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解答。
第二十二条 评委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和采购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影响评标活动或评标结果或给评标工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未经招标人同意,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我市评委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部门或知会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对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文件被否决后自行决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部门除责令采购人改正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