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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电梯责任保险方案全文

2022/07/1676 作者:佚名
导读:一、工作范围 电梯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管理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按照“谁主张、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投保责任主体应当是电梯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管理人、经营人)、维保单位、检验机构、电梯生产厂家等电梯安全相关单位和个人。 率先选择电梯拥有量高、分布密集的住宅物业小区电梯作为试点,然

一、工作范围

电梯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管理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按照“谁主张、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投保责任主体应当是电梯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管理人、经营人)、维保单位、检验机构、电梯生产厂家等电梯安全相关单位和个人。

率先选择电梯拥有量高、分布密集的住宅物业小区电梯作为试点,然后逐步扩展到学校、幼儿园、医院、客运枢纽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以及相关单位。

二、工作原则

为完善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建立电梯约束机制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机制,提高全市公共安全保障水平。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企业自愿”的原则,市场监管、住房保障、银保监等部门要按照“广覆盖、低负担、高保障”的思路,共同研究制定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和保险方案并通过公开招标、优化保险条款和承保方案,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服务优”的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实行全市统保。

三、工作职责

市市场监管、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电梯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全市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和推广。

市银保监部门对辖区内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标保险机构负责组成共保体联合承保,研究制定电梯责任保险配套方案,制定完善电梯责任保险的业务流程、操作细则,并督促共保体严格执行。建立电梯责任保险承保、理赔业务数据库,及时汇总分析电梯责任保险进展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承保保险公司按照服务承诺具体实施电梯责任保险工作。

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对电梯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为电梯责任保险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四、工作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9年3月1日至3月10日)。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召集住房保障、银保监、物业管理协会、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物业管理单位、部分居民业主召开电梯责任保险启动动员会议,落实电梯责任保险相关内容。

(二)宣传阶段(2019年3月11日至4月30日)。发挥物业管理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研讨会、进社区等宣传形式,联合组织开展与电梯投保人的安保互动工作,邀请保险方面的专家通过案例剖析和现场讲解,广泛宣传电梯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投保阶段(2019年5月1日至9月30日)。在住宅物业小区先行开展电梯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力争年内投保率达到30%以上。投保人按照保险费用的标准,按时缴纳保险费。

(四)履约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保险公司应加强后续履约管理工作,对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市场监管、银保监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五)总结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认真总结推广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经验,构建电梯责任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把推进电梯责任保险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推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住房保障、银保监、物业管理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和承保保险公司要加大电梯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力度,全面提升参保单位、投保人对电梯责任保险的认识,营造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协调配合,稳步推进。承保保险公司要努力提高电梯责任保险参保率、覆盖面和理赔服务工作质量。电梯责任保险参保单位要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稳步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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