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乡村道路是国家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的动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县乡村道路建设取得很大发展,至1999年底,全县通车的乡村道路共有155条,通车乡村道路总里程438.85公里,可通汽车的自然村达80%以上。乡村道路建设的迅速发展,沟通了城乡的物资交流,活跃了农村商品市场,有效地促进了我县改革开放和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但是,我县乡村道路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目前尚有87个自然村未通车,乡村道路网络等级低,路质差,管理水平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职能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我县至今还没有相关的乡村道路管理法规和规章,乡村道路管理工作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部门与乡(镇)之间职责不规范。主要表现:
1、乡村道路管理职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职责不清,部门之间互相扯皮,路政管理力度不够,对有些单位和个人侵占乡村道路用地,破坏乡村道路和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制止。
2、乡村道路建设和养护基金来源少。由于我县是贫困县,财力有限,对乡村道路建设投入微少,国家对我县乡村道路建设的扶持力度也有限,造成我县乡村道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投入不足,乡村道路建设资金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3、乡村道路整体水平低,大部分乡村道路工程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且抗灾能力弱,路面狭窄,每逢雨季路面遭受破坏,严重影响人车通行,制约着我县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使我县乡村道路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确保乡村道路及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的安全,推进乡村道路管理现代化,促进城乡贸易往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我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条例》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学习了外省的有关经验。
二、《条例》起草过程
为做好《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99年8月县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我县乡村道路的现状作了深入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学习外地的作法和经验,起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初稿),经三次修改,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搞好《条例》的修改工作,99年9月县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到县直工交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讨论稿)》。99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讨论稿)》发到县四套班子领导、各乡(镇)、各国营农(茶)场、热作所征求意见,并作了修改,形成了《条例(送审稿)》。2000年2月县人大常委会将《条例(送审稿)》送交省人大审查。2000年3月2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工委和省人大法规室在广泛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送审稿)》进行审查和修改,形成了《条例(审查稿)》。2000年3月13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审查稿)》,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经审定,形成共六章四十五条的《条例(草案)》,并根据常委会的意见将《条例(草案)》提交县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2000年3月24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的基本内容
本《条例》是一部地方性公路政策法规。制定《条例》旨在用法规来保障本县乡村道路网的建设,促进本地区附发展。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尽可能借鉴外地在推进乡村道路管理现代化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力求从我县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基于上述指导思想,本《条例(草案)》共设六章四十五条,基本内容为:第一章总则,确定了立法宗旨和总体要求;第二章规定了如何加强乡村道路建设,促进乡村道路建设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规定了如何加强乡村道路的养护工作,确保乡村道路及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的安全;第四章规定如何加强乡级公路路政管理,促进乡级公路路政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第五章规定了有关乡村道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奖惩措施;第六章为附则。
四、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对"乡村道路"概念的界定问题
《条例》根据我县的实际,对"乡村道路"的概念进行界定。"乡村道路"主要是指乡级公路和村级道路。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属于“县道”,企业道路属于专用公路,因此,《条例》没有把上述公路纳入"乡村道路"的范畴,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本条例中所称乡村道路包括乡级公路和村级道路。乡级公路(简称乡道),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联接乡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能行驶汽车的道路。村级道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外的农村其他道路。
(二)关于管理权限和职责问题
解放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县乡村道路建设步伐加快,大大改善了交通运输条件,促进了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我县乡村道路管理工作滞后,存在着管理权限和职责不清,以及重建设,轻管理与养护的问题。因此,《条例》第五条对乡村道路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自治县交通部门是乡道的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管理工作,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乡道建设规划,协调乡镇之间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级道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三)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实施妨碍乡村公路建设,辱骂、殴打公路管理人员,阻碍执行公务和破坏乡村道路附属设施以及危害乡村道路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的作出了处罚的规定;对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