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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浉河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考核验收内容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条考核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大方面: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资金投入和财务管理;农村环保体制建设;示范工作实施成效;其他考核内容。具体为: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和工作机构成立情况;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推进和现场调度情况;信息公开及上报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项目管理相关

第五条考核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大方面: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资金投入和财务管理;农村环保体制建设;示范工作实施成效;其他考核内容。具体为: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和工作机构成立情况;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推进和现场调度情况;信息公开及上报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建立的情况。

(三)资金投入和财务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账制执行情况;示范乡镇加大资金投入情况;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情况。

(四)农村环保体制机制建设

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农村污染防治设施长效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农村环境监测和监察制度建立情况;农村环保宣传情况;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推广情况等。

(五)示范工作实施成效

环境治理目标完成情况;区域环境问题解决情况;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情况;村民对环境质量满意情况。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考核验收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由环保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实施区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

第七条考核验收程序

(一)区级自验

建设项目在区级自验之前,由项目所在乡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和项目工程单位验收。建设项目初验后,区政府负责组织环保、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区级验收组,按照考核验收内容收集汇总档案台账,对示范工程进行自查验收。

建设项目全部完成,经过区级自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自查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向市环保、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区政府申请市级验收报告、区级自验报告、示范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出台的有关重要政策文件、报省环保厅和财政厅备案的项目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验收材料、工程财务决算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绩效评估报告、区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其他证明材料等,项目档案应建立成册。

(二)市级验收

市环保、财政部门在区政府提出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对我区连片整治项目进行验收,并严格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打分。验收组包括农村污染防治技术、农村环保管理和财务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

验收合格后,市环保、财政部门向省环保厅、财政厅提交验收报告。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市环保、财政部门验收报告及考核打分表、区级自验报告、市、区示范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市、区出台的有关重要政策文件、项目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验收材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绩效评估报告、区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其他证明材料等,项目档案应建立成册。

(三)省级抽查

省环保厅,财政厅在区自查、市验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对各市示范区工作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并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打分,通报抽查考核结果,对抽查考核问题比较突出的区提出整改通知。重点市抽查比例不低于30%,非重点市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八条考核验收采取听取汇报、审计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

第九条市级验收和省级抽查一件应突出四个方面内容:(1)评估连片整治三项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综合整治、机制创新);(2)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3)存在薄弱环节和整改意见。

第四章考核验收评价

第十条考核验收采用计分法,基本指标总分为100分。为鼓励各地加强工作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创新体制机制,特设置加分指标,加分指标总分为1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级,考核分合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79分“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凡存在问题的,必须经过整改且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的,验收评价为不合格。

(一)未经省环保厅、财政厅批准同意,擅自更改《项目方案》或延长工期的;

(二)未全面完成《项目方案》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的;

(三)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违反工程项目建设规定、未通过招投标、未与工程监理部门签订协议、工程未经单项验收、项目质量达标不到治理目标要求的;

(五)后期管理所维护、运行机制未建立的。

第十三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追缴已拨付的中央和省、市专项资金,并取消下半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考核验收结果报省政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省环保厅会同财政厅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具体奖惩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一年后,由省环保厅、财政厅组织专家,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对项目成效进行整体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浉河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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