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一般供水安全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乡、镇、办事处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
一般不组织正式的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处置决策会商,必要时由区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小范围的讨论。
乡、镇、办事处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应急指挥机构。乡、镇、办事处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备用水源调度工作,必要时启用本乡、镇、办事处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区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乡、镇、办事处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区领导小组备案。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事发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区水利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区广电分局适时报道突发事件处理进展情况。
有关乡、镇、办事处、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去。
6.保障措施
各乡、镇、办事处要尽快成立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饮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