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河区2010—2012年度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暂行办法
为加快改善我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积极性,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点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匮乏、管理维护滞后、工程老化失修、效能逐年下降等问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补助范围。在本区内新修(扩建)塘堰、机井、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实行民办公助。具体范围如下:(一)新修蓄水量10000m以上的塘堰坝和扩建增加蓄水量在10000m以上的塘堰坝。(二)新打机井井深在15-20米之间,直径为1米以上的井灌工程。
第二条 补助对象。自筹资金实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个人、农民用水者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民间组织。
第三条 补助标准。区级财政以奖代补标准为:(一)新修(扩建)蓄水量在10000m以上每口以奖代补5000元。(二)新打机井井深15-20m之间,直径为2000px以上的井灌工程按照每口井5000元的标准以奖代补。
第四条 申报程序。 各乡、镇、办事处严格按照《浉河区2011—2012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中任务要求,工程项目的建设时间、地点、内容和筹资投劳方案经受益区农户一事一议、民主决策通过后,由乡、镇、办事处向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工程项目申请,填报项目申报表(附后),纳入备案登记,作为以奖代补依据。由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现场勘查、认定,综合平衡各乡、镇、办事处情况后会同区财政局下达工程建设任务。属于项目工程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不在奖励政策范围。
第五条 验收程序。各乡、镇、办事处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乡、镇、办事处自验后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区水利局、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工程量进行现场复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未完工工程不予验收认可。
第六条 资金拨付。采取区级报账制,对复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区水利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办事处财政账户,由乡、镇、办事处拨付到以奖代补对象。
第七条 时间要求。2012年3月中旬前基本完成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4月上旬前进行验收。对工程量大、在春灌前不能彻底修复的,也要采取临时通水措施,保障农业春灌用水条件。
第八条 纪律要求。对于质量不过关的工程项目,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的工程项目,取消所在乡、镇、办事处当年所有以奖代补资金。
第九条 考核标准。各乡、镇、办事处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中任务数量落实完成,完成情况作为浉河区“兴水杯”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浉河区2010-2012年度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申报表
乡镇 |
建设地点 |
项目类型 |
主要建设内容 |
补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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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堰坝(口) |
机电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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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按照各乡、镇、办上报的2010-2012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中任务要求认真填报,申报表中申报
工程量完成情况将作为浉河区“兴水杯”评比重要依据;
2、塘堰坝为今冬明春新修(扩建)工程,每个乡镇办事处不少于20口,湖东办事处可适当减少;
3、机井为今冬明春新打工程,标准为:井管为砼结构,直径1米以上,井深在15-20米之间;
4、补助对象为实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个人、农民用水者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民间组织;
5、建设地点到村到组。
申报单位:(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