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经 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全文共七章五十一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4 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