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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实施进行督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验收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执行。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