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拥有对流动设备的所有权。全部流动设备根据地震分布特点和区域联防的安排分别放置在17个省地震局和2个直属单位管理(具体安排见附录),各设备保管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对流动设备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全国震情情况对流动设备统一指挥调度。对于部分单位需要临时使用流动设备的情况(含流动设备保管单位使用本单位负责保管的设备情况),必须上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获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流动设备。
第七条 全国测震流动技术管理组在监测预报司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对流动设备的维修协调、升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