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赔偿责任负担者是公共工程损害发生潍及到多种人员,如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建筑师、行政主体、承包者等,管理运行过程中涉及到享有所有权的行政主体,利用公共建筑物的行政主体等。不同情况下,赔偿责任的负担者不同:公共工程建设中所产生的损害,原则上由建设者负赔偿责任;行政主体直接实施的公共工程,行政主体负赔偿责任;承包者实施的公共工程,受害者可要求承包者和建筑师赔偿;承包者对工程的施工和材料方面的缺陷负侵权行为责任;建筑师主要对建筑物的设计和不遵守建筑物管理规则的行为负侵权行为责任。受害人可以对作为公共工程主人的行政主体起诉,行政主体不能主张承包者或建筑师的责任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受害人也可以同时追诉行政主体和承包者,要求他们负连带责任,但赔偿义务人代其他义务人履行债务时,保有求偿权。
公共建筑物的存在和运行所产生的损害。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非特许经营管理的公共建筑物所产生的损害,涉及到享有公共建筑物所有权的行政主体,利用职务执行职务的行政主体和负有维修义务的行政主体,受害人可以对任何一个行政主体起诉,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损害赔偿由谁负担。损害由于公共建筑物的运行产生时,由主管公务的行政主体或负责维修的行政主体负赔偿责任;损害由于公共建筑物存在本身所引起时,由公共建筑物的所有者负担赔偿责任。其二,特许经营管理的公共建筑物所产生的损害,由受特许人负主要的赔偿责任、特许的行政主体在受特许人无清偿能力时,负补充的赔偿责任。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