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9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此外,对条文部分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6月26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本决定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