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公路工程建设取得了重大发展,为了更好地应对国民经济建设对公路交通设置的需求,公路工程施工建设的质量必须得到保障,为了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公路监理是其重要的监控手段。公路工程监理是以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为基础的,逐步建立起了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政府的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组成的工程监理的制约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参与整个公路工程建设的各个参与方的责任与权利明晰化,有利于各个参与主体明确自己的责任;其次,突破了完全由施工单位独自进行施工和控制的小生产时代的管理方式的局限性,三方共同监理有利于施工管理向专业化、精细化和社会生产化方向转变,公路工程监理制度的引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逐步克服了单纯依靠单一主体来进行公路工程监理的弊端,促使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向科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引入的相对较晚,在其监理过程中难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针对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