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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意见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六政〔2014〕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控,严控用地规模 (一)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六政〔2014〕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控,严控用地规模

(一)突出规划刚性管控约束。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原则,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开发园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镇村、开发园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和道路标准,制定六安市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附件1)和道路标准(附件2),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工业项目向省级以上开发园区集中,严格控制已设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二)加强用地计划指标调节。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证重点急需项目用地。各县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工业、民生等用地的前提下,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偿调剂。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面积予以核减。严格落实农村居民点用地国家标准,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

(四)明确工业项目供地标准。六安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其他县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算);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2%;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6%;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六安开发区、示范园区和其他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30万元/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

(五)实行工业项目用地联审。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在规划选址时,县区政府(管委)应召开规委会组织规划、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经信、科技、环保、招商、地税等部门进行联审,拟定选址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用地规模等。

二、强化供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

(六)严格落实用地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包括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科研培训等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商品住宅用地宗地规模的规定,六安城市规划区内宗地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亩,其他地区宗地出让面积不超过105亩。

(七)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的建设用地必须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条件的“净地”。禁止“毛地”出让,禁止以不公开形式给特定对象特殊政策,从严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八)完善土地市场监管。杜绝违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行业“黑名单”公示制度。对恶意串通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拖欠土地出让金、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将其适时列入“黑名单”范围,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标、竞买资格,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标和竞买活动。

(九)推行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各县政府应当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未制订划拨价款的县要尽快制订划拨价款标准,已制订划拨价款的县根据相关规定适时更新。对新申请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党政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推进有偿使用。

(十)加强土地价款征收管理。单宗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原则上6个月内缴清,最多不超过1年。土地出让价款未全部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价款。

(十一)建立供地双向约束机制。项目用地出让前,有关部门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应当根据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项目退出和违约责任,以及缴款方式、政府依法及时交地等内容。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履约情况检查,在项目竣工时组织验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十二)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期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1天分别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

(十三)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6个月内实施征收,各县区政府(管委)应及时依法供地,对前3年累计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低于60%的,暂停上报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并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十四)加大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工业和物流仓储等用地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利用程度较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要求,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依法及时处置。

三、强化政策激励,促进科学利用

(十五)实行土地税额差别征收。鼓励各县政府在市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附件3)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并按照企业上年度亩均创造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确定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十六)支持建设多层工业厂房。支持开发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市政府将单列的标准化厂房用地指标与县区实际建设情况相挂钩,根据标准化厂房的建设进度安排用地指标。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工业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多层标准化厂房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十七)鼓励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切实保障农民利益,逐步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村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指标按规定调剂给城镇的,调剂指标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退出补偿、有偿使用机制。

四、强化考核问责,严格监督检查

(十八)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管委)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主体,国土、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监察、财政、规划、环保、住建、商务、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准入、规划审查、用地监管、税费征管、政策落实等方面承担各自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十九)强化土地执法。各地要强化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机制,形成“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

(二十)严格检查考核。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依法用地等目标,纳入对县区政府(管委)的目标管理考核及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督查,有关结果作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依据,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先进的,给予奖励;对土地利用粗放浪费严重的,扣减计划指标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六安市开发园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

2.六安市开发园区道路标准

3.六安市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表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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