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2014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7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六政[2014]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对象。2014年民生工程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民生工程牵头单位。鉴于开发区任务项目较少,考核成绩不参与排名。
第三条 考核内容。依据省政府对我市民生工程考核目标,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直牵头单位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主要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直牵头单位民生工程组织实施、任务完成、取得成效等情况。各县区自行增加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对市级4项民生工程配合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量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考核方式。县区考核采取单项考核、综合考核、社情民意调查相结合进行;牵头单位考核采取综合考核、社情民意调查相结合进行。
第六条 考核分值。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总分100分,其中县区考核分别为单项考核60分、综合考核30分、社情民意调查10分;牵头单位考核分别为综合考核85分,社情民意调查15分。计分保留两位小数。
第七条 县区考核。
(一)单项考核(60分)。单项考核由市直牵头单位依据民生工程绩效考评办法等分项对各县区民生工程落实情况进行评分,市财政部门对各县区民生工程资金保障情况进行评分,市级民生工程项目牵头单位对涉及3区配合情况进行评分,其中3区对市级民生工程配合情况在单项考核总分60分之外另按满分1分计算为加分项。以上单位对县区评分应拉开档次、排出名次,每档并列原则上不得超过3名。为确保各项民生工程评分口径一致,各单位依据考评结果将各县区分项排名报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据统一设定的排名分值进行统计汇总。
除市级4项民生工程外,对于33项民生工程中部分项目无任务的县区,市直牵头单位可对该县区该项目参照平时工作情况予以排名。如牵头单位对无任务县区未排名的,该项目不计入该县区单项考核总分,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汇总时按该县区实有项目取平均分。
(二)综合考核(30分)。综合考核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主要考核:民生工程组织实施、整体推动情况;政策宣传、信息报表等基础工作情况;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建后管养工作开展情况;项目进度完成情况;绩效评价检查情况;省民生办通报及媒体负面报道情况。在各县区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考核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根据平时工作情况结合检查情况评分。
(三)社情民意调查(10分)。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市统计局负责具体调查和整理汇总工作,调查以各县区受益群众为主要调查对象,以群众知晓度、满意度为主要调查指标。
第八条 牵头单位考核。
(一)综合考核(85分):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组成考评小组,考评小组依据市直牵头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评分。主要考核:牵头单位的民生工程组织实施情况;序时进度落实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策宣传、信息报表等基础工作情况;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省相关部门通报及媒体负面报道情况。在各牵头单位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考核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考评小组根据各单位报送的资料结合掌握情况进行评分。
对于牵头多项民生工程的单位,考评小组分项评分后取该单位项目平均分,并在此基础上每项增加1个百分点分值。
(二)社情民意调查(15分):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社情民意调查结果分项评分。
第九条 考核程序。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于2014年12月上旬前完成,综合考核于12月中旬前完成。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成绩汇总后排出县区考核、牵头部门考核名次,提请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核,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条 其他扣分因素。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各县区、各牵头单位民生工程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结果,列入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的扣分因素。如发现在实施民生工程项目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扣减相应项目考核得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各项考核成绩和社情民意调查结果向各县区、各牵头单位通报。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表彰4名“2014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区)”、6名“2014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对获奖县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对各县区单项民生工程表彰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牵头单位报送的单项考核结果取前4名,报请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订对县区及市直部门考核评分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