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条 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即市水务有限公司供给的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征收;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供给的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钟山区德坞水厂、水城县双水供水公司供给的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钟山区人民政府、水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征收单位负责征收。供水企业污水处理费代收手续费按1%支付,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代收手续费按2%支付,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用户)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每超过1天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达3个月未缴纳者,供水企业、市水利局可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或取水。
第四条 收取的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按月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市级财政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等,并对德坞污水处理厂、双水污水处理厂运行给予适当补助。钟山区、水城县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由钟山区人民政府、水城县人民政府自行安排,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维护等。
第六条 从2010年起,市污水处理厂将编制的年度运行费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执行,所需费用从污水处理费收入中安排。
第七条 执收单位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违者将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