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目标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标准;指导和组织管理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等工作;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行业利用外资计划;承担有关项目立项审查、审批工作;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五)住房保障科
拟定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使用国家、省和市级廉租住房资金;指导县、特区、区住房保障工作。
(六)住房改革与发展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督促市直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房地产市场建设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核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开展房地产管理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八)权属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产产权产籍的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房屋所有权的权属管理,指导全市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产籍管理工作;参与房产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用于房产管理的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负责遗产毗连房屋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房产转让、抵押、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管理房屋权属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测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商品房市场指导价格、房屋出租价格;负责全市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及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九)拆迁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我市房屋拆迁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人进行资质审查,审核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拆迁公告;负责管理全市房屋拆迁代办单位的资质、培训、业绩考核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市中心城区拆迁纠纷,对拆迁方面的争议进行裁决;负责房屋拆迁安置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建筑市场监管科(政务服务科)
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筑市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工程担保、工程风险、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承办相关从业人员建筑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市外进入六盘水相关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有形建筑市场;承担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拟定全市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
(十二)城市建设管理科
指导、监督城镇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并督促落实有关法规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承担审查城镇供排水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组织实施城建行业的技术标准;培育和规范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参与城市重大项目的选址工作。
(十三)村镇建设管理科
督促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指导并管理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村镇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作;指导协调重点镇和各类试点村镇的建设及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受灾村镇及省级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四)风景名胜管理科
承办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指导并监督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环境综合整治、信息系统、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工作;承办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初审工作;承办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建设的选址和特许经营的初审事项;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十五)勘察设计与科技科(抗震办公室)
拟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管理勘察设计市场及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组织或参与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初审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拟定全市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导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和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相关科室承担。
纪检监察机构 市纪委派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