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定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专项资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行业及中介机构相关资质的审核。
(七)监督管理建筑行业。拟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参与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九)拟订全区小城镇建设计划;指导镇村基础设施建设;负责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指标并指导实施;负责小城镇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结合部门职责,配合做好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农村住房及农 村危房改造的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市级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区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十二)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棚户区改造协调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及建筑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民用建筑和市政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镇供热、供气等市政公共设施和餐饮业燃气使用的安全监管;负责中心城区各类地下管道(线)的资料统计。
(十五)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撰写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指导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六)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工作。
(十七)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八)承担特区人民政府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