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乡、村公路。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事业发展规划;
(二)审查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并下达;
(三)会商发改、财政部门审批、下达市的县乡油路(水泥路)日常管理养护年度计划;
(四)组织征收摩托车养路费;
(五)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路政管理、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六)总结推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验。
第五条 市公路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管理工作。
(一)根据各县、特区、区的建议计划,结合路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县乡油路日常养护、养护工程上报计划;
(二)落实省交通厅、省公路局下达的年度养护工程计划;
(三)落实县乡油路日常养护年度计划;
(四)监督、检查县乡公路养护质量;
(五)抽查村公路养护情况;
(六)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统计报表工作;
(七)组织技术培训,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
第六条 路政支队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一)围绕维护路产路权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考核路政大队的工作;
(三)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统计报表工作;
(四)组织路政执法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七条 各县、特区、区结合本区域情况制定县乡泥路、村公路管养实施细则,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来源于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资金、省交通厅安排的汽车养路费、地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市、县两级设立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拨付:
省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拨入市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专户;市级财政安排的县乡油路管养资金拨入市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专户;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由市交通局会商市财政局,根据各县收取比例,由市财政局拨入县级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专户;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用于相关的路线上;养护工程资金按进度拨付,日常养护资金根据年度计划路率指标按季拨付。
第十一条 市公路处对养护工程按项目建立资金台账,对县乡油路养护按线路设立资金台账。
第十二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公示牌;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路政赔(补)偿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乡油路的日常养护公路质检费按日常养护总费用的2%提取,路政管理经费按日常养护总费用的2%提取,养护质量奖励经费按日常养护总费用的2%提取。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乡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县乡公路按市的年度计划,具体由县级公路管理所承担日常养护:
(一)县乡公路实行常年养护,确保路基完整、路面平整、路容整洁、排水通畅、标志齐;雨季做好水毁预防及抢修工作,零星坍方及时清除;冬季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二)县乡油路养护根据交通量,每公里养护材料:沥青1—3吨,沙石30—60立方米;县乡泥路养护根据交通量,每公里养护材料:沙石材料40—100立方米;油路养护机械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购置;
(三)桥梁、隧道实行常年养护,县乡公路管理所要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的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四)村公路实行季节性养护。
第十七条 养护形式可采取委托养护、责任承包、沿线农民承包和组织专业队伍施工等多种形式;公路管理所在线路的日常养护中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八条 市公路处在不定期对各县、特区、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的同时,每季度对县乡油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检查,每半年对泥结碎石县乡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抽查。
县公路管理所对县乡油路养护情况实行月查月报,对县乡泥路实行季查季报;每年对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公路路政管理参照《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维护路产路权,开展路政法规宣传,治理超限运输。
(一)路政支队、大队应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提高沿线群众的护路爱路意识;
(二)加强路政巡查制度,每月路政大队对县乡公路至少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公路留地及附属设施完整无蚕食、损毁。分线路建立路政管理台账,完善日志,规范档案管理。
(三)治理超限运输,支队对各治超站点进行督查。
第六章 养护工程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按省的相关要求,实行工程预决算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由县级交通局在上年底前申报下一年大中修项目计划,市交通局组织按规定、规范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确定列入大中修的项目,由市交通局汇总编制全市大中修计划,报省公路局批准后下达市公路处组织实施。市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申请省公路局验收复查。大中修项目由省公路局批准预算,按省公路局确定的标准在省拨养护工程费中安排补助,不足部份由项目所在县级政府配套。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病危桥梁维修加固或改造。
(一)建立桥梁技术状况普查制度。
(二)对危桥检测结果,采取维修、加固、改造、新建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水毁预防及恢复工程。
(一)涉及到水毁工程占地的,当地政府组织协调。
(二)在确保公路尽快通车的前提下,按技术要求,确定抢修、恢复方案并及时上报、批复、组织实施。
(三)对于危险路段,按省的安保工程计划,逐年实施。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目标考核:
(一)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根据年度养护计划及市公路处的检查结果,年终进行综合评比;
(二)路政管理:年内对维护路产路权成果,档案工作,治理超限运输等作不定期检查,年终进行综合评比;
(三)养护工程:对资金、质量、进度、安全情况综合评比。
第二十五条 对年终综合目标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年初预留养护质量奖励经费中列支;未完成任务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六盘水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