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后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函〔2006〕181号)、《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4号)、《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2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