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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第五条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地方煤矿企业以实际产量为缴费基数,基准费额确定为每吨2元,按月征收。 在建地方煤矿企业,在建期间以可行性报告为准,以建设投资规模总额(概算数)的15%为基数,按1.5%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批准建设的起止日期为参保有效期(含经批准的延长期)。 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技改扩建的地方煤矿企业,技改期间以技改投资总额(概算数)的20%为缴费基数,按1.5%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技改期间为参保有效

地方煤矿企业以实际产量为缴费基数,基准费额确定为每吨2元,按月征收。

在建地方煤矿企业,在建期间以可行性报告为准,以建设投资规模总额(概算数)的15%为基数,按1.5%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批准建设的起止日期为参保有效期(含经批准的延长期)。

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技改扩建的地方煤矿企业,技改期间以技改投资总额(概算数)的20%为缴费基数,按1.5%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技改期间为参保有效期(含经批准的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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