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经办机构从各县、特区、区当年实际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20%,建立市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用于各县、特区、区基金不足支付或正常支付困难时的调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的使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市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中支付。
县、特区、区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或正常支付困难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从市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中调剂。首次调剂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上年上解风险储备金的200%,调剂后仍不足支付的,可再次申请调剂。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积累情况和省级调剂金到位情况再次核定调剂金额,经二次调剂仍不足支付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