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负责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县、特区、区规划工作。
(三)指导全市小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参与各县、特区、区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查和重点小城镇、中心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情况评估中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核定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提出项目选址意见或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提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审核用地红线图,核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组织市中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各类规划公示、公布工作,参与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管线和其他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及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规划公示、验线及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设计管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设计的监督和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划编制设计行为。
(八)负责有关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信访应访工作,按管理权限废止不按城乡规划要求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九)指导全市乡、镇、村规划编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
(十)负责新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十一)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